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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