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已与RCEP成员中5国签署AEO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1月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海关在推动RCEP实施方面,大力推动RCEP成员优化各自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并与之共同审议海关程序。专门制定推进与RCEP成员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与实施方案,在RCEP建立有AEO制度的10个成员中,截至目前已与其中5国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片内的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相关措施,比如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明确可接受的“微小差错”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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